本标准规定了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的尺寸及偏差、外观质量、弯曲度及性能要求。适用于用浮法玻璃制造的平型钢化与半钢化玻璃制品。若与其他材料复合,其再加工制品如夹层、中空或镀膜,则最终产品也应满足相应产品的标准要求。
本标准对弯型制品不作规定。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 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 GB/T 1216-1985 外径千分尺(neq ISO 3611:1978) GB/T 9963-1998 钢化玻璃(neq JIS R3206:1989) GB11614-1999 浮法玻璃 JC/T 632-1996 汽车安全玻璃术语 JC/T 677-1997 建筑玻璃均布静载模拟风压试验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。 半钢化玻璃:玻璃经热处理后其强度比普通玻璃高1~2倍,耐热冲击性能显著提高,一旦破碎,其碎片状态与普通玻璃类似。 其他有关定义按JC/T 632。 4 种类 4.1 幕墙用钢化玻璃 4.1.1 水平法生产的钢化玻璃。 4.1.2 垂直法生产的钢化玻璃。 4.2 幕墙用半钢化玻璃 4.2.1 水平法生产的半钢化玻璃。 4.2.2 垂直法生产的半钢化玻璃。 5 要求 不同种类的产品应满足表1中的相应技术条款的要求。 5.3 弯曲度 钢化玻璃或半钢化玻璃的弓形变形或波形变形的弯曲度应满足表6中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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